全国服务热线:400-0379-440

新闻中心 PRODUCT DISPLAY

渝中充气水滑梯小夫妻在水上乐园摔伤致骨折看法院如何判?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0 80 次浏览

  2022年1月27日晚,湘潭县法院民一庭庭长贺伏元收到一条特别的信息“贺法官,那个水上乐园的案子今天赔偿履行到位了,时隔两年我终于放心了,可以安心过年了,充气水滑梯辛苦你了……”。原来这是1月10日贺法官判决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责任纠纷一案的作为被告的经营者发来的信息。

  2019年7月17日,陈先生夫妇与家人在湘潭县易俗河镇一新建的水上乐园购票进园游玩,陈先生夫妇从水池登上渝中充气滑梯时,因渝中充气滑梯气压不足,站立不稳摔致滑梯外的地面受伤。陈先生夫妇随即被送到了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陈先生为腰椎骨折,妻子为桡骨上端骨折,两人分别住院治疗35天。出院后,陈先生经伤残鉴定不构伤残,妻子为十级伤残。两人找水上乐园索赔,水上乐园负责人除支付1万元医疗费外,以其投保了保险为由拒绝再赔偿。充气水滑梯陈先生夫妇无奈以水上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于2021年11月30日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万余元。充气水滑梯

  水上乐园表示,公司在门票上明确了游玩时的注意事项,充气水滑梯在陈先生夫妇入园时已尽到了提示义务,请求按照同等责任认定事故责任,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限额的公众责任保险,陈先生夫妇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夫妇在游玩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应负同等责任,水上乐园在销售门票时已经告知了相关安全注意义务,在事发后及时尽到了救助义务。水上乐园在经营时没有高危行业经营许可证,并且没有各种消防安全措施,被认定为违法经营,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湘潭县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称水上乐园违法经营,根据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未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所以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水上乐园应对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排查,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陈先生夫妇以游客身份购票进入水上乐园游玩,水上乐园应当保障游客的安全,陈先生夫妇从水池登上滑梯,因滑梯为塑料充气形成,游客站立不稳属正常现象,丈夫见妻子即将跌倒而伸手拉扯在情理之中,故陈先生夫妇对自身伤害不存在过错,水上乐园未在滑梯周边设置安全保护措施,未对地面进行软化处理,对陈先生夫妇跌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水上乐园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因此陈先生夫妇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终,充气水滑梯法院依法判决陈先生夫妇核定损失合计73924.46元由保险公司扣减免赔额10%后赔偿66532.01元,水上乐园赔偿7392.45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保险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按照法院判决已履行了赔付义务。充气水滑梯充气水滑梯

  广大市民与家人去游乐园、水上乐园等地方享受休闲时光,在前往游乐场所前,要注意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观察游乐场所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在游乐场所游玩期间一定要遵守游乐场所游玩规则,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尽量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同时提醒商家们,一定要注意加强游乐园的安全保护工作,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好在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保险,这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是有效的保障。